辛允星:文化转型视域中的乡村家庭纠纷及其化解难题
2022-10-12 2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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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从一场家庭纠纷谈起

农历2018年腊月的某日,鲁西南M家正沉浸在一片欢快的氛围中。二女儿D还有一周就要出嫁,所以,家人们正在为她的婚礼忙碌得不亦乐乎,不仅要筹办嫁妆,而且还要接待陆续前来“添箱” 的亲朋好友。当天下午,D的二伯母带着一脸的不悦来到家中,M见她走进院子,便直接冷眼问到:“你来我家干什么,找事吗?”二伯母也毫不退让地说到:“我来问问你是怎么和我结得仇!”就这样,两人“你一嘴我一舌”,开始吵闹起来。

这时,M的妻子和D开始前来劝阻,她们一再提醒M,在大喜的日子里不要再吵闹,同时,又拉着二伯母到另外一个房间去,并一直说着“道歉的话”,主要的意思就是,没有及时将D结婚的信息告知二伯母,确实是不合适的,但是M坚持反对她们这样做,也只能迁就他了;M这个人不可理喻,亲朋好友们就不要和他计较了。二伯母没有因为这些不疼不痒的劝说而消气,她继续反复追问:“我到底在哪里得罪你们了?你非要这样治人?”

见二伯母这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M也不甘示弱,开始数落起她对自己家人的各种“不是”——当年我二哥骂我,是你指使的吧?当年我家小D被你从家里赶出去,就不给她吃口饭!当年去C村“喝喜酒”(共同的表弟结婚,按习俗,两家应该给同样数量的礼钱),你非要多拿,你家有钱,我家有吗(意为不体谅他的难处)?M越说越来气,直接让二伯母从他家里滚出去,二伯母听到这些,更加气愤,要他找来相关证人,将这些事给予彻底的澄清;而M则早已没有耐心和她纠缠“事实”,只是不断说着一句明显充满气愤情绪的话——“我们不要有任何交往”。

事情发展到这步田地,过往的历史事实到底如何,其实已不再重要,因为M已经从内心深处对二伯母产生了天然地厌恶和敌对情绪,他坚持要通过“不告知女儿的婚事”来表达对她的不满,并宣布与之断绝交往。二伯母则对M的做法表示“完全不能理解”和愤怒,认定他的此举是对自己和家人的极大冒犯,所以前来兴师问罪;尽管最后她拿出200元钱交给M的妻子,说是给D“添箱”,但她显然主要是想借此挽回自己的面子,宣泄内心的怒火。

同很多的乡村家庭纠纷一样,M与二伯母之间的这场争吵很快就结束了,并未产生多么严重的直接后果。但自此以后,两家人的社会交往基本中断,即使在当地人所认为的最重要节日(如春节、中秋等)期间,相互间也没有任何走动;如果在同一场合(如共同的亲戚家有红白喜事等)碰面,两家的其他人也很少再“多说话”。与此同时,M和二伯母两人还都不约而同地公开对外宣称:“我们两家以后井水不犯河水,不会再有任何的关系”,俨然已经势同仇敌,这让他们“共同的亲属”在社会交往中深感为难,但是又颇为无奈。

面对这样一起十分普通的中国乡村家庭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诸多的学术研究话题,诸如中国乡村家庭纠纷的特性、起源、化解之道等。事实上,法律人类学与社会学界也确实对这类现象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有学者称之为“家事事件”,并总结出了其三个方面的显著特性:纠纷内容上的“多重面相”与形式上的“具象态症”;身份关系内生的“事实先在性”与“存在永恒性”所导致的非契约性、隐秘性与公益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与结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自主解决的先决性等;与此同时,中国家事事件产生的原因复杂、不易探明且莫测变幻,处理和解决方式多样,而且往往出现周期漫长、情形复杂等困难。 还有学者专门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家庭纠纷调处模式概括为“两支五统”,即官方调解的县衙系统与民间调解的宗族系统、姻亲系统、乡里系统以及中人系统,但通过宗族和姻亲系统,沿着由“家内至家外”、从“血缘向地缘”不断扩展的“自洽差序”调解路径是主体。

总的来看,目前关于中国乡村家庭纠纷的研究大多都将关注点聚焦到了造成明显后果的重大事件以及“调解方式的探索”问题上,而对日常性的家庭纠纷事件缺乏应有的关注,更很少有人围绕纠纷产生的源头展开细致研究。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很多的大纠纷都源于小纠纷的积累,而且只有当我们对问题的产生原因有了深刻的认识后,才更容易获得化解这些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否则很容易导致“雾里看花般地审察问题”与“想当然地提出空洞的对策”。因此,我们不应该将对特定纠纷事件的认知停留在表面,而应该深入发掘其背后的“发生学”动力;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我们可能需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如何从学理层面上理解当前中国乡村基层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各类家庭纠纷现象?下文将紧密围绕这一问题,对M与二伯母之间发生的家庭纠纷进行一种“长时段”的历史剖析,通过一系列的“背景性事件”来逐步揭开各自的心结所在,从而努力探寻双方之间纠纷的真正源头。

二、家庭纠纷的历史追溯与根源探寻

围绕M与二伯母之间发生的家庭纠纷,笔者对两家人及其亲属圈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实地调查,在整理两个家庭之间发生的各个“具体事件”之同时,还对他们相互之间的情感关系和道德评价进行了详细考察,最终总结出了其中的“焦点”所在。关于此,我们可以从他们两家人之间在过去的数十年生活中曾发生的多次“直接冲突”看出一些端倪,甚至可以认为,2018年底M与二伯母之间的这场家庭冲突正是过往紧张关系的“再次爆发”而已,它绝非突然出现的问题,而是历史积累的一种自然结果。在讲述这些冲突事件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对他们两人的早年生活境况与性格特征给予简要交代,以帮助我们对事件有更好地理解。

M生于1960年代中期,是父母所生七个孩子当中的最小一个,有四个哥哥、两个姐姐,但因为性格内向孤僻,经常受到父母的责骂,从小就养成了特立独行的做事风格;于21岁结婚之后,夫妻两人皆不善理财,家庭经济状况长期不佳,总是收到父母兄长等亲友的提醒,所以M经常感觉他们都“看不起”自己。因此,他对自己的家族经常表现出抵触情绪,典型的表现是:春节时候,他从不参加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拜年活动,甚至公然对邻居们讲自己没有“近门子”(即家族近亲属的意思),故而被很多的近亲属都视为“最别扭”的人。

二伯母生于1950年代中期,祖上是村子里知名的富户(解放前),因此,虽然成长于新时代,但是从小就在耳濡目染中受到了长辈们的传统思想教育,有着浓厚的家庭与家族荣誉观念,特别在意自己在亲友圈子里的“声誉”,经常为了所谓的“面子事”而不惜违背自己的真心意愿,脑子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老规矩”。此外,她性格比较固执,又不善于洞察人心,遇事喜欢“较真”,对自己看不惯的事情经常会“情不自禁”地给予批评,而且说话相当直率,不给她认定的“做错事之人”任何面子,所以总是被亲友们形容为“一根筋”。

透过以上对M与二伯母两个人性格特征与成长经历的简要介绍,我们大体已经可以发觉他们之间的关系注定“难以友好”,从很大程度上说,在以上两种似乎截然不同的生活样式与价值观的尖锐对立之中,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的亲属交往过程必然会充满荆棘,而事实也确实如此。自1988年M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以来,截止2018年底由D出嫁所引发的这场纠纷爆发前夕,两个家庭在这三十年时间里虽然并未发生过产生重大后果的家庭纠纷,但相互之间的敌对情绪从未消除,因此一直关系微妙、龃龉不断,而且至少曾经爆发过四次公开的“对立性”冲突。笔者研究发现,这一系列具有某种“标志性”意义的家庭冲突事件实际上“内含有”一种高度相似的“内容结构”,它可以很好地“解释”两家人之间的矛盾为何总是难以化解、相互间的敌对情绪何以不断积累,直至亲属关系彻底走向决裂,这其中的核心要素到底何在。下面,对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的四场家庭冲突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次冲突发生在1998年秋,M舅舅家的表弟结婚当天,M母亲带着几个儿媳前去参加婚宴。按当地的习俗,作为表哥的M兄弟几家人应该给出同样数额的彩礼,所以,几位儿媳与母亲一起讨论“合适的”数额,二伯母心直口快,主张每家拿XX元钱,M媳妇感觉有点高了,但是当着婆婆的面也没好意思表达“坚决反对”的态度,其他人也就随声附和地表示赞同,最后每家都按照二伯母的建议拿出了彩礼。当天晚上,获知消息的M就来到二伯母家,严厉呵斥她的举动,指责她不体谅“自家的难处”,而二伯母则坚持认为这是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不是她自己的主张。但M已经不由分说,坚持认定二伯母“逞能”,没有考虑其他人家的经济情况,最后二哥站出来,说可以替他拿一部分彩礼,把他家已经多拿的钱还他,尽管M最终也没要这个钱,但他还是气呼呼地回家去了,这场纠纷也就算是不了了之。

第二次冲突发生在2003年春,M的母亲去世第二天,儿女家人和宗族里的“主事们”聚在一起讨论要给哪些亲戚“送信”(即民俗学意义上的“报丧”)。当讨论到M父亲的几个堂姐妹和堂侄女家时,二伯母家人认为应该“给信”,因为这样的亲属没有“出五服”,而且老人家在世时就一直表达“希望把自己的丧事办得隆重些”这样的意愿;但M立即表示坚决反对,他说这样的亲戚“远了,送不着信”,二哥则表示自家可以多出钱,承担这些亲戚的接待费用,但M仍旧不同意。作为“当家人”的大哥一直左顾右盼,没有给出明确的态度,直到M与二伯母两家人的观点已经难以协调时,他才为难地和“主事们”说按M的观点来。最终,虽然M与二伯母两家人并没有出现更尖锐的对立,但显然双方已经产生了浓厚的抵触情绪,暗中不断相互指责,随着母亲葬礼的结束,两家之间的这场微妙纠纷旋即结束。

第三次冲突发生在2012年春节期间,大年初三,二伯母的女儿前来娘家走亲戚,带着礼物探望父母和各位叔伯。当天傍晚,M就把侄女送来的所有礼品都悉数奉还给二伯母家,二伯母见状,便进行直接批评,指责M总是这样(他之前也是这样做),要么是“看不起”自己,要么就是不想“供往返”(意为有亲属交往),M的解释是自己没时间去探望侄女家的老人,不想欠亲家的人情;二伯母则毫不客气地指出:“那你女儿来看我们的,怎么算?”面对如此尖锐的问题,M尴尬地回答到:“她出嫁第一年,特殊时候,所以才来看看,后面就不来了”。面对M的这个“拒礼”举动,其他几位兄嫂大都采取了默认态度,只有二伯母与他进行“死磕”,本就有些内向的M自然倍感郁闷,若非因为“实在讲不出道理”,他肯定不会悻悻而退,但即使如此,双方这场没有“硝烟”的纠纷还是让他们多添了一份隔阂。

第四次冲突发生在2014年春,正值鲁西南大平原上的小麦春灌时节。M将整套的灌溉设备安装在水井上,先给自家的农田浇水,然后给排队等候的“临家”农田浇水(农田主人大多没有灌溉设备,经常会请M或其他有设备的人代劳灌溉,然后计时付费给他们,当地人把这种现象称为“浇卖地”)。二伯母家的农田就在M家的旁边,所以,当二哥听说M正在浇卖地之后,便来请他给自家农田灌溉,但M回复说:“我还有别的事,马上就得搬走,你找别人吧!”二哥听后很是气愤,直接严厉地批评他说:“我找你浇地,给你钱,你怕什么?你能给别人浇,就不能给我浇?”在一番激烈争吵之后,M见二哥气得厉害,也就把灌溉的事应承了下来,并如数收取了二哥的费用。在这场家庭纠纷过程中,二伯母并没有出现在现场,但M认为二哥受她所派,所以后来才在文章开头的那场纠纷中说“她指使二哥去骂他”。

通过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的四次冲突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焦点”之所在。从第一次公开性冲突开始,两家人之间围绕“亲属交际”问题而出现的心理隔阂就已经浮现了出来,此后很久,M都不和二伯母说话,只是伴随记忆的淡化,这种关系才慢慢有所弥合。第二次冲突事件看似比较平静,但实际造成的心理隔阂依然深刻,而且此事也正是老问题的新表现,即两种“家族意识”与“亲属观念”的再一次碰撞。同样,两家之间的第三次冲突又是围绕“亲属交际”问题发生的,不同的“礼物往来”观念直接导致了双方对具体事实的尖锐分歧,并引发言语对抗。直到第四次冲突发生之时,两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事实上已经走向了破裂的边缘,此时的M已经不希望与二哥家有任何的社会交际,哪怕是商业性交往,而二哥则对此完全不能理解。可以说,四年后M与二伯母两家人围绕D的婚事所发生的纠纷正是这一系列历史事件的自然演化结果,而非一起孤立的家庭纠纷事件。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一系列纠纷的产生源头?对此,我们可能需要从相关研究文献中获得一些答案。根据既有的研究成果,在中国传统乡村基层社会中,家庭纠纷是一种特别常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夫妻争斗、婆媳矛盾、兄弟妯娌之间的冲突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纠葛等,而这些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类:家庭话语权的争夺、家庭财产分配与分割中的利益冲突、两性关系失调引发的家庭成员间矛盾等。 在有的特殊情况下,这些社会纠纷还可能会超出家庭与家族的“管理”范围之外,进而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司”。 此外,还有些法律人类学研究发现,有的家庭纠纷本身似乎就是某些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这种独特的“仪式”来获得一种个体生活的存在感,进而实现某种“社会结构”的再生产。 按照这种理论观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家庭纠纷之所以会不断出现,可能并非源于人们对特定权力或利益的争夺,而是一种“乡土熟人社会”运行过程中的文化产物,它只是人们释放“文化压抑”的一种独特性通道。

在理清了以上各种理论观点之后,M与二嫂之间爆发的一系列家庭纠纷可否获得充分的解释?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和尖锐的利益冲突,反倒是M两次拒绝二哥提出的“经济补贴”建议,他的“气”虽然涉及到了金钱话题,但绝非是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其次,兄弟两家已经独立生活30多年,更谈不上对家庭权力的争夺,即使遇到公共决策(比如母亲的后事安排),也不是他们两家能够掌控的;另外,从纠纷导致的结果来看,双方的冲突也不属于“仪式性”的生活片段,所以很难被视为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结构再生产过程。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一系列家庭纠纷的最终发生呢?基于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笔者认为,其关键点就在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文化转型过程以及由不同人的思想变迁节奏差异所导致的文化冲突,关于此,下文将给予详细分析。

三、文化转型与观念冲突:关键所在

众所周知,伴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中国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型, 阎云翔将之概括为一种“个体化”的趋势。 然而,这种文化转型绝非单向度的、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表现出“剪不断、理还乱”且个体“差异性”十分显著等特征,不同人群之间的文化观念更新速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家庭伦理关系与道德文化变迁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矛盾。 也许正因为这一问题的格外复杂性,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乡村社会文化的“性质”产生了迥然不同的判断,有人认为它已经走向了“现代”,又有人认为它还停留在“传统”时期。然而,若换一个维度来看,两种看似对立的整体性判断恰恰共同揭示了一个事实——中国乡村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八面玲珑的“文化多面体”,其中不同人的思想观念具有不同的变迁节奏,他们之间的观念差异因此而被迅速拉大,中国乡村社会文化的“同质性”因而遭遇到空前的危机,即使在同一个村庄内部也出现了多种“思想世界”与“价值体系”,这就塑造出了一种全新的“文化多样性”社会形态。

不难理解,在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中,民众文化观念变迁的“不同步”必然导致普遍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差异,而这就成为了很多家庭纠纷爆发的一个重要诱因。显然,这种类型家庭纠纷的产生机理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形有着显著的差异:它更少体现物质利益的纠缠,而更多体现思想观念的对抗;其背后的那些“冲突性”观念不仅有同一文化体系内部不同元素之间的“横向”对立关系,更包含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元素之间某种“纵向”的对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双方的对立主要是一种情绪与情感层面上的相互抗拒,因此很难通过对某些物质利益的“再分配”来加以缓解;而与此同时,因为大量“现代文化观念的加入”,基于特定“文化认同”的传统民间调解方法也很难奏效,因此,这种类型的家庭纠纷显得更加难以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中国乡村家庭纠纷已经出现了一种似乎全新的“亚类型”,它沿着一系列的“文化断裂带”不断展开,而且已经超越了特定文化(乃至文明)体系的“范畴”,因而呈现出了极为鲜明的“转型文化”色彩。

回到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的系列纠纷这一案例上来,我们不难发现,双方之所以总是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其核心原因就在于两家人特别是M与二伯母两个人之间的观念差异。因为独特的成长轨迹,M较早地打破了中国的传统家族观念,且养成了一种特立独行的生活习惯,从一定程度上说,他已经具有近似“个体主义”的思维倾向,对中国传统的亲属交际模式“不再青睐”,甚至还产生了某种抵触情绪;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伯母则一直保留着浓厚的中国传统家族与家庭意识,总是几乎“本能地”拿这套文化规范去评价身边的所有人和事,并对脱离这套规范的“他人”进行发自肺腑的批判,甚至毫不掩饰地给予当面指责。可以相信,M与二伯母之间的纠纷根源应当就在于,因为受到一种天然性亲属关系的决定性影响,他们没有办法彻底避免同时面对一些“家族事务”的情况,但双方却有着近乎截然相反的社会关系意识与人际交往观念,从而产生“决策性”观念分歧;关于此,我们可透过M与二伯母最经常对他人说起的一些“话语”来证实,具体内容可见表1.1。

另外,因为观念层面上的冲突经常伴随着情感层面上的对抗,所以,由此而导致的家庭纠纷很容易升级为一种整体性的“人格”斗争,从而使得纠纷双方之间的对立不仅出现会在意识层面,还会渗透到潜意识之中。而在一种所谓的“暖认知”心理机制作用之下,情感与情绪对人们的社会判断容易产生复杂的深刻影响,导致“理性”难以支配人的行为,并使得处于对立状态中的纠纷双方不太可能冷静与客观地分析问题,而是倾向于怀着各种的“恶意揣度”来看待对方的言行,由此,相互之间的敌对情绪自然变得更加浓烈。从精神分析学的视角看,M一直存在着一个心结,即,他几乎本能地感觉自己的亲友们大都“鄙视”自己,但越是如此,其内心深处越是渴望得到他们的“包容”,否则就要与之保持距离,以防遭受情感上的创伤;然而,由于“同理心”的显著匮乏,二伯母根本就无力去换位思考M的这个心理“脆弱点”,而且总是执拗地要和他“讲道理”,所以一再触碰他的那根敏感神经,最终导致双方之间的观念差异与冲突转化为一种“席卷整个情感世界”的人际关系纠纷。

表1.1 M与二伯母的“关键话语”摘录

M “个人过个人的日子,谁也别管谁,就是饿死,也是我自己的事!”

“有的亲戚就不用走了,你送我一点,我送你一点,有什么意思?”

“他们没一个好人,我没近门子,他们姓白,我姓黑,划清界限!”

“这个社会,不都是个人赚钱个人花,顾个人?哪有那么多讲究?”

二伯母 “如果谁也不管谁,谁也不问谁的事,那还能算是一家人吗?”

“亲戚,不就是得互帮互助嘛,你不来,我不往,肯定就不亲了!”

“人活着就得‘为人’,让亲戚邻居们认可,谁不想让别人说个好?”

“像X这样的人,连最起码的人情味都没有了,和畜生有什么区别?”

很多的相关研究都发现,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虽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与纠纷,但同时也拥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社会调解系统”,比如由士人所提倡、通过道德教化制裁某些社会行为的“乡约制度”; 再比如经历了一个“儒家化”过程的国家法律。 这些制度框架与社会舆论、大众人心等文化元素相结合,共同为人们设立了一整套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从而确保家庭矛盾与纠纷不会脱离既定的“轨道”,不致于对基础性的社会秩序构成致命的威胁。正因为如此,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矛盾与纠纷事件多发与日益剧烈的现实,国内外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声音,呼吁通过挖掘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来促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尽管这也是一种似有“洞见”的主张,但它显然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伴随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衰落,不仅与之相匹配的乡约制度与古代法律体系已经走向“解体”,而且基层社会大众人心与地方风俗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因此,所谓的传统文化资源其实并不容易被再度“使用”起来,其所能发挥出来的“社会效用”注定是有限的。

就M与二伯母两家人之间的家庭纠纷而言,我们很难想象可以通过传统的社会调解方式来进行处理;因为这种纠纷调解方式往往需要两个基本前提:“利益妥协的空间”与“共同的文化底线”,而现实情况是,M与二伯母之间既没有“可以再商量”的利益争执,也没有共同的“文化认同”,双方之间对立关系的关键在于不同文化观念之间的冲突。所以,任凭诸多亲朋好友如何从中斡旋、居中调解,M始终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他已完全不能接受那套以中国传统社会伦理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原则。面对此类家庭纠纷,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调解方式在效用上的“捉襟见肘”,甚至还可以认为,此类家庭纠纷的大面积出现正好展现了当前中国乡村基层社会的文化转型逻辑。在这样一个正处于文化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如果说没有多少情感与利益“交集”的人之间尚且可以求同存异,那么,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却很难“各行其是”,因此,这些被亲情关系网紧密链接在一起的人们一旦遭遇“文化代沟”,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面临严峻挑战,某种颇具时代特色的家庭纠纷便可能随之发生。

四、结论与讨论

延续前文的论述,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家庭纠纷问题一直都是法律人类学与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话题。关于家庭纠纷的产生原因,既有研究大多都将其归因于关于家庭权力与利益的争夺,也有部分研究关注到了其内含的“文化”属性与社会功能。然而,当前很多的中国乡村家庭纠纷已经难以通过这些理论观点获得令人信服的充分解释;而越来越的案例证明,不同观念之间的冲突才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并且,这些相互冲突的不同观念已经不是简单地由个人性格、社会角色等“文化内部”差异所引发,而主要来自于“外部”社会文化形态的影响。或者也可以说,当前中国乡村民众之间的观念差异与冲突已经不是中国传统文化内部的“有机矛盾”,而是整个乡村社会文化转型所导致的“多元文化分化”,它体现了不同人的文化观念“变迁不同步”现象,而由此所带来的社会伦理秩序紊乱、人际关系失调等问题便具有了一种新的时代特征,它导致了中国基层社会“传统亲密关系”的系统性危机。

众所周知,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亨廷顿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指出,与传统的因领土、资源争夺而导致的国际冲突相比,不同文明与文化体系之间因价值观差异而引发的国际冲突未来将变得日益频繁。 立足当下社会现实,我们可能会发现,他的这一观点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很多的国际关系现象,而且可以用来解释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家庭纠纷现象,很好地揭示了其中的发生逻辑。不难理解,正在经历一场深刻文化转型的中国乡村社会必然包含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元素,不仅作为“大共同体”的村庄内部开始出现差异巨大的各种文化观念,而且作为“小共同体”的家庭内部同样如此,这使得家庭内部关系充满了张力,从而产生代际冲突、性别冲突等各种问题,而这些冲突最终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家庭纠纷。显而易见,尽管经济市场化与文化个体化可以减少家庭亲属之间的“利益交叉与纠缠”,却没有办法避免他们之间产生社会关系,这就给不同文化观念之间的冲突创造了空间。

进一步而言,透过当前中国乡村家庭纠纷现象以及所内含的滋生机理,我们可以预计,与由利益和权力的争斗所引发的纠纷或者虽由观念冲突所引发但有共同“文化认同”的纠纷相比,由文化转型及其导致的观念冲突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更加难以采用通常的“折中妥协”方法进行调解,其主体双方的对立性情感与情绪也更加难以消除。在这种情势下,中国传统社会的“两支五统”家庭纠纷调处模式显然已经很难“奏效”;而与此同时,鉴于大众思想观念“多样化”与“社会文化规则统一性”缺失的现实与演进趋势,以国家法律条文规范为基础的“现代司法工作”似乎也难以很好地适应中国乡村家庭纠纷化解的需要。因此,如何更好地开展中国乡村家庭纠纷化解工作,如何探索出一种适合当下特殊社会情势的工作模式,已经成为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一项很有挑战的重要任务,它要求我们去充分理解中国乡村基层社会的文化转型逻辑与社会运行法则,及其背后所潜藏着的世道人心。

总之,在当前中国乡村基层社会,各种家庭内部纠纷频发,已成为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影响因素,也给国家的基层司法工作带来了考验。基于对一个案例的扎根研究,本文发现,当前乡村家庭纠纷之所以大面积地发生,其深层的影响因素就在于乡村社会正在迅速展开的文化转型过程,以及由不同人的思想变迁节奏差异所导致的观念冲突。从这一理论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深刻把握与理解很多乡村家庭纠纷的主要产生机理,也才能在此基础之上更好地开展相应的司法调解工作。可以预计,伴随着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广大民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将更加脱离血缘等“自然性”纽带,而更加依赖趣缘等“选择性”纽带,人们自主选择社会交际对象的自由空间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族)关系必将继续变得松散化,与此同时,这也会带来家庭纠纷的持续减少;当然,在文化惯性的作用下,人们通过家庭生活获得“情感满足”的现实在短期内还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

从长远看,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应高度关注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正义观念的“现代引导”,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来努力培育人们的个体与主体意识,训练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引领他们走出“小共同体本位”的思想藩篱,学会从“大共同体”的角度来看问题,并不断超越传统的熟人社会伦理,养成公民社会道德意识,从而使之认识到“平等”价值的核心蕴含,形成对以法律为核心的现代社会规则的敬畏意识等。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将传统政治文化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上来进行处理,通过“示范效应”让人们充分领略到法治精神的价值,从而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现代社会规则的各种约束与支持。


                                                                                  载于:彭兆荣等主编《迈向人类未来的人类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22)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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